车卖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 由谁承担责任
2012-03-29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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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的一天,刘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无名氏驾驶的某牌轿车在甲路与乙路的路口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无名氏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某牌轿车的车主系章某某,后章某某转卖给詹某某,詹某某又转卖给丁某某,丁某某称其于2009年又通过网络卖给无名氏。该车系报废车辆,几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万余元。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对章某某、詹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不大,认为某轿车已于2004年转卖给詹某某、丁某某、转让时该车并未到报废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请示的批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是连环购车:章某某和詹某某既不支配车辆也不在该车运营中得到利益,章某某、詹某某不应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但丁某某虽称已于 2009年11月将某牌轿车转卖给他人,但未提供买车者的具体值息,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仅能证实丁某某有转让汽车的意图,但对该汽车是否转让、转让何人、是否交付等均不能证实,因此作为是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汽车转让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的,被告丁某某对汽车已经转让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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